| 备 注: |
1、此房屋出租用于经营业态,不得经营餐饮,不得明火类作业,严禁经营场所“三合一、多合一”现象;
2、意向承租方对租赁房屋能否实现其租赁用途负有调查和论证义务,对建筑物进行改造、装修等(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排污、工商等)须取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许可后报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相关费用全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出租方提出费用主张;
3、意向承租方须为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企业法人或个人,不得为联合体;
4、意向承租方提交的报价文件须明确房屋经营品牌和业态,承租方进场后实际经营内容应与报名文件一致; 5、意向承租方在未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前,不得对该房屋进行任何形式的转租、转借;
6、意向承租方须按期交纳租金,与物业公司及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缴纳物业费、水费、电费等费用;
7、意向承租方报名时须提交签字盖章确认的《承诺书》(具体与出租方联系);
8、原承租户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9、意向承租方须将工商、税务关系落户于所承租商铺;
10、挂牌期满后,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时,按公告要求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出租;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时,由出租方采取综合评标方式确定承租方(相关资料与出租方联系人联系)。评标相关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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