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备 注: |
1、意向承租方须为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企业法人,不得为联合体。
2、意向承租方须承诺在“信用中国”平台无不良记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未被列入限制消费名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3、意向承租方报名时须提交签字盖章确认的《承诺书》(具体与出租方联系)。
4、意向承租方承诺在承租期间该企业工商税务关系须落户于所承租房屋。
5、意向承租方须按期交纳租金,与物业公司及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缴纳物业费、水费、电费等费用。
6、意向承租方承租该物业,不得转让、转借、整体转租或以合作、联营等方式转租。如需将部分物业对外招商,应事先告知并征得出租方同意,同时须提供功能业态、改造方案效果图等规划方案,经出租方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承租方须守法经营,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政策法令的经营业态禁止进入,不得用于非法金融业务,不得开展违法犯罪活动或从事违背公序良俗的活动。
7、本标的房屋遗留前承租方空调、家具、工艺品等原有物品,出租方自中标结果确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遗留物品清运、房屋腾空工作。本项目原则上以毛坯标准交付;若房屋腾空后的标准高于毛坯,意向承租人须无条件接受腾空后的现状,出租方不对现有设施设备完好度作出任何承诺;租赁期内,物业全部设施设备由中标承租方负责日常管护、维修保养,相关所有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8、意向承租方应在挂牌期内自行现场勘查,充分了解物业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房屋权属、土地性质、规划、位置、面积、物业条件、水电条件、汛期淹水、排污及消防设施现状、证照办理情况、装修改造条件等)、物业瑕疵及后续装修改造与经营风险,自行核实经营所需各项审批条件及规定,营业相关证照由承租方自行办理。未实地勘查的视为对出租标的现状予以确认,相关责任自行承担,且应对租赁房屋能否实现租赁用途自行承担调查及论证义务。意向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出充分的预判和决策。
9、意向承租方充分考虑其对该房屋的装修等投入与租赁期限无关联,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补偿。租赁期满后,需无条件将房屋内归属于承租方的物品全部搬出,并恢复该房屋至原状(或恢复至出租方同意接受的状态),并将房屋交还给出租方。
10、如本项目发生竞价,意向承租方应认真考虑整个承租期内物业改造费用、运营成本、利润空间因素等审慎竞价,避免盲目加价。
11、挂牌期满后,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时,按公告要求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出租;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时,由出租方采取综合评标方式确定承租方(相关资料与出租方联系人联系)。评标相关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12、该房屋规划用途为办公,意向承租人如需将房屋使用功能变更成经营的,须取得产权方同意,并根据《关于印发【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建设联合审查办法】的通知》(宁规划资源规〔2021〕2号)等文件要求办理完成各项审批手续,取得相关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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